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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慶市稅務部門在對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辦理情況開展事后抽查時,發(fā)現(xiàn)重慶市某代理公司員工未依法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遂依法對其進行立案檢查。
經(jīng)查,納稅人劉**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少繳個人所得稅。經(jīng)稅務部門提醒督促,劉**仍進行了虛假申報。在稅務部門對其立案檢查后,劉**更正申報并補繳了稅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重慶市稅務局第七稽查局對劉**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8.90萬元。日前,稅務部門已依法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劉**已按規(guī)定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重慶市稅務局相關負責人提醒納稅人,請及時核查是否存在應當辦理匯算清繳而未辦理、申報繳稅不規(guī)范、取得應稅收入未申報等情形并抓緊補正。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存在涉稅問題的,會通過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約談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納稅人整改,對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依法依規(guī)進行立案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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