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提問:若采購貨物實際發(fā)生金額為12000元,收到對方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為12890元,應怎么處理?
解答: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大于實際支付金額,開具不符合要求者,不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并聯(lián)系對方財務人員,重新開具正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如果由于現(xiàn)金折扣的問題,造成票面金額大于實付金額,則需要計入財務費用,如果屬于銷售折讓,則需要申報開具銷售折讓紅字發(fā)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67號)規(guī)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金,并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中予以沖減。應沖減的進項稅金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X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精彩推薦:
Copyright © 2000 - m.jnjuyu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jīng)營許可證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