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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票據權利的時效是指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有效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guī)定,票據權利的時效分為兩種:提示付款期限和追索權期限。提示付款期限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期限,不同類型的票據有不同的提示付款期限。例如,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商業(yè)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追索權期限是指持票人在票據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后,向其前手追索的權利期限。根據票據法,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對其他前手的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如果持票人在上述期限內未行使追索權,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此外,持票人應當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前手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前手發(fā)出書面通知。
票據權利時效的起算點通常為票據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日。持票人應當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對出票人和承兌人行使追索權;在3個月內,對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權。
如果持票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示付款,會有什么后果?如果持票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這意味著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承兌人追索,而不能向其他前手追索。因此,持票人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及時提示付款,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票據權利時效的中斷有哪些情形?票據權利時效的中斷是指在時效期間內,因特定事由的發(fā)生,使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情形。根據票據法,票據權利時效的中斷情形包括: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提起訴訟、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發(fā)出追索通知、票據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等。一旦發(fā)生上述情形,票據權利時效將重新計算,持票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以確保自己的權利不受損害。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官方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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