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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fā)的通知》中規(guī)范了增值稅相關的會計賬戶處理,今天我們結合實際分錄來解答一下“關于待認證進項稅額的結轉”。
根據《規(guī)定》第二(一)2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其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經稅務機關認證后,根據有關“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專欄及“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先轉入“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轉出時,記入“進項稅額轉出”,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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