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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甲餐飲服務公司兼營銷售廚具,2020年2季度月份取得餐飲服務銷售額84.8萬,廚具為22.6萬元,本期進項稅額3萬,上期進項留抵稅額有1萬。
賬務處理:
(1)借:銀行存款1074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餐飲服務800000
主營業(yè)務收入-廚具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74000
(2)分攤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3*20/100=0.6(萬)
注意:至于上期留抵的進項稅額屬于已經認證勾選的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一般不屬于不能劃分的進項稅額
(3)進項稅額轉出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原材料等6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6000
(4)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48000(80萬*6%)
貸:其他收益/營業(yè)外收入48000
政策依據:財稅2020年第8號: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期間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yè)額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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