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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如果2020年第二季度盈利,第三、四季度虧損,全年度累計虧損,延緩到次年首個申報期是否需要繳納第二季度的稅額?
答案:根據企業(yè)所得稅相關政策規(guī)定,企業(yè)預繳稅款按照累計金額計算。因此,企業(yè)在第4季度預繳申報時,應按照第1-4季度累計情況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稅款,如企業(yè)累計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虧損,當期無需預繳企業(yè)所得稅,也無需預繳第2季度延緩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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