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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份計提員工的年終獎,1月份發(fā)放,可以單獨計算個稅嗎?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liuyi 2021/12/16 18:02:51  字體:

【問題】

企業(yè)2021年12月份計提2021年員工的年終獎,于2022年1月份發(fā)放年終獎,可以適用單獨計算個稅的政策嗎?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shù)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單獨計算納稅。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yè)于2022年1月份發(fā)放2021年年終獎,即個人2022年1月份取得年終獎,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能適用單獨計算個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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