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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公司為生產企業(yè),兼營免稅銷售額對應的進項稅轉出額,應該如何確定?
【回答】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根據上述規(guī)定,分得清專門用于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直接做轉出;分不清用于免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按銷售額比例分攤做轉出;對于混用的固定資產、不動產、無形資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除外)可以抵扣,只有專用于免稅項目的固定資產、不動產、無形資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除外),才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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