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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為保證企業(yè)的正常經營及股東權利的合理過渡,我公司部分未繳足出資額的股東想主動減資,減資股東在稅務上應當怎么處理呢?
【回答】
? 對于自然人股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41號)的規(guī)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lián)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yè)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yè)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對于法人股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guī)定:投資企業(yè)從被投資企業(yè)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yè)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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