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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
(一) 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 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 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1. 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 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 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 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 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二) 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fā)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例1 :甲方銷售貨物給乙方,乙方因延期付款另付給甲方一筆利息,該筆利息應作為銷售貨物的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例2:甲方銷售貨物給乙方,甲方因自身原因未如期交付貨物,向乙方提出解除銷售合同,并向乙方支付一筆違約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不屬于價外費用。
例3:乙方向甲方支付一筆購貨意向定金,但到期未履行購買約定,定金不予退還。此時甲方收取的定金并未伴隨應稅銷售行為發(fā)生,不屬于價外費用。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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