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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自然人股東從公司借款,簽訂借款合同并按期支付利息,納稅年度終了未歸還,是否視為分紅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文件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p>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guī)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guī)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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