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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餐飲企業(yè)按2021年進項稅的15%計算的加計抵減金額沒有抵減完的,可以在2022年的應納增值稅稅額中抵減嗎?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明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p>
“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所以餐飲企業(yè)2021年按進項稅額計算的加計抵減金額,沒有抵減完的不可以結轉抵減2022年的應納增值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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