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什么情形,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問題: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什么情形,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答案: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號)第七條規(guī)定,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1)未按本公告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專項信息報告的;
(2)近一個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支出占上年總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計算該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shù)代替上年總收入。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支出占上年末凈資產(chǎn)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計算該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chǎn)平均數(shù)代替上年末凈資產(chǎn)。)
(3)最近一個年度支出的管理費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4)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到期后超過六個月未重新獲取免稅資格的;
(5)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的;
(6)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7)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于3A或者無評估等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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