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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某汽車銷售公司年銷售額約5億元人民幣,企業(yè)銷售環(huán)節(jié)未簽訂合同,但與購車主簽訂了新車交接確認表。確認表中含有買賣雙方的名稱、提車時間、金額、發(fā)票號、付款方式、車型資料等內容。上述確認表是否作為印花稅應稅憑證?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55號)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十二條經濟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
二、數量和質量;三、價款或者酬金;四、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根據上述規(guī)定,該公司銷售汽車雖然未簽訂購銷合同,但如果買賣雙方簽訂的“新車交接確認表”中包含上述合同要素,則屬于“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也是具有合同性質的應稅憑證,應按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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