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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某企業(yè)簽署合同中注明“本合同一式三份,出讓人一份,受讓人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請問:受讓人持有的兩份合同是否均應貼花?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字〔1988〕第255號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zhí)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zhí)的一份各自全額帖花?!?/p>
第十一條?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guī)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fā)生權利義務關系,僅備存查的免貼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印花稅針對一次交易合同只貼一次花,如果受讓人為一人,對于保留的多份合同,仍然是一次交易行為,受讓人只需代表簽約的企業(yè)方那一張合同貼花,另一份作為備份不用貼花。反之,若另一份作為正本使用,則另需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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