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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應如何代扣代繳稅款?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稅款扣繳方法是否需要更改?
【答案】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的規(guī)定:
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jù)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shù)以及在稅收協(xié)定規(guī)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shù),按照預計情況計算繳納稅款。
預計為非居民納稅人的,扣繳義務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月代扣代繳稅款,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計算應納稅額。
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非居民個人,因延長居住天數(shù)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年度終了后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guī)定辦理匯算清繳,但該個人在當年離境且預計年度內不再入境的,可以選擇在離境之前辦理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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