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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境內生產石腦油、燃料油的企業(yè)怎樣繳納消費稅?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取消汽油、柴油稅目,增列成品油稅目。汽油、柴油改為成品油稅目下的子目(稅率不變)。另外新增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個子目?!?2)溶劑油,單位稅額為0.2元/升;……”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規(guī)定:“……六、關于以自產石腦油用于本企業(yè)連續(xù)生產的納稅問題
生產企業(yè)將自產石腦油用于本企業(yè)連續(xù)生產汽油等應稅消費品的,不繳納消費稅;用于連續(xù)生產乙烯等非應稅消費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繳納消費稅?!?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9號)規(guī)定:“……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進口石腦油和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生產企業(yè)直接對外銷售的石腦油應按規(guī)定征收消費稅。石腦油消費稅的具體征、免稅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摹⒈就ㄖ?00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后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68號)規(guī)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對進口石腦油恢復征收消費稅。二、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生產企業(yè)直接對外銷售的不作為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應按規(guī)定征收消費稅;對進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繳納的消費稅予以返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原消費稅政策規(guī)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按照本通知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五、根據《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執(zhí)行部分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7號)規(guī)定:“……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對生產石腦油、燃料油的企業(yè)(以下簡稱生產企業(yè))對外銷售的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恢復征收消費稅。二、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產企業(yè)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按實際耗用數量暫免征消費稅。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對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的企業(yè)(以下簡稱使用企業(yè))購進并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暫退還所含消費稅。
退還石腦油、燃料油所含消費稅計算公式為:
應退還消費稅稅額=石腦油、燃料油實際耗用數量×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單位稅額?!?
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規(guī)定:“……第十七條 生產企業(yè)執(zhí)行定點直供計劃,銷售石腦油、燃料油的數量在計劃限額內,且開具有“DDZG”標識的漢字防偽版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免征消費稅。
開具普通版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應當先行申報繳納消費稅。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使用企業(yè)購進的石腦油、燃料油已作免稅油品核算的,其已申報繳納消費稅的數量可抵頂下期應納消費稅的應稅數量。
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開具其他發(fā)票的,不得免征消費稅。”
七、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1號)規(guī)定:“一、將汽油、石腦油、溶劑油和潤滑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繼續(xù)暫緩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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