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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納稅人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為30萬元。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納稅人擬將待抵扣的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進行申報抵扣,應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規(guī)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上例中納稅人可在2019年 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稅額”列填寫300000元,同時按照表中所列計算公式計入第4欄”其他扣稅憑證”。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這筆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是前期結轉產(chǎn)生的。因此不應計入本表第9欄“(三)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chǎn)的扣稅憑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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