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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在企業(yè)如何享受耕地占用稅的優(yōu)惠,是否需要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0號)第九條規(guī)定:“耕地占用稅減免優(yōu)惠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zhèn)洳椤k理方式。納稅人根據(jù)政策規(guī)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yōu)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報享受稅收優(yōu)惠,并將有關資料留存?zhèn)洳椤<{稅人對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符合耕地占用稅減免條件的納稅人,應留存下列材料:
(一)軍事設施占用應稅土地的證明材料;
(二)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yī)療機構占用應稅土地的證明材料;
(三)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應稅土地的證明材料;
(四)農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五)其他減免耕地占用稅情形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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