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其他單位任職離職人員補發(fā)工資能扣5000?
我單位離職人員,在2019年10月發(fā)放剩余工資款,他已在其他單位就職,我單位是否還能抵扣專項附加費用和每月減除費用5000的額度?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答:根據(jù)您的敘述,貴單位在10月發(fā)放工資薪金,為員工代扣代繳該筆收入時可扣減減除費用5000元,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應當自納稅人離職不再發(fā)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起,停止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如員工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自行選擇扣繳義務人的,任職受雇單位應及時下載更新專項附加扣除數(shù)據(jù)。
文件依據(jù):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規(guī)定:“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辦理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根據(jù)納稅人報送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簡稱《扣除信息表》,見附件)為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的,在原單位任職、受雇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雇單位扣除。原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納稅人離職不再發(fā)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起,停止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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