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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般納稅人購買用于企業(yè)內(nèi)部職工食堂的炊具設備能否抵扣?
答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
用于企業(yè)內(nèi)部職工食堂的炊具設備屬于集體福利,所以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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