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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納稅人開立存款賬戶后,應于何時辦理“存款賬戶賬號報告”?需要哪些資料?
答案: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以深圳市為例,深圳市納稅人辦理“存款賬戶賬號報告”所需資料如下:
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上門辦理涉稅事項時需報送紙質版資料,通過網(wǎng)上辦理或移動終端辦理的按照系統(tǒng)操作要求報送電子版資料。
3.辦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復印件的均為原件;僅注明復印件的只需提供復印件;注明原件及復印件的,收取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4.報送資料如為復印件,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其他注意事項可點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網(wǎng)站首頁-【納稅服務】-【辦稅指南】-【信息報告】-【基礎信息報告】-【存款賬戶賬號報告】模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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