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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匯總納稅的郵政企業(yè)分支機構如何傳遞匯總納稅業(yè)務的銷售額等信息?
答案: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郵政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號)規(guī)定:“第九條 分支機構應按月將提供郵政服務的銷售額、預訂款、進項稅額和已繳納增值稅額歸集匯總,填寫《郵政企業(yè)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于次月10日前傳遞給總機構。
匯總的銷售額包括免稅項目的銷售額。
匯總的進項稅額包括用于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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