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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青老師:《稅法》中債務重組的稅務處理
1.債務人以非現(xiàn)金資產清償債務
應分解為兩項經(jīng)濟業(yè)務:
?。?)以公允價值轉讓非現(xiàn)金資產;
?。?)與非現(xiàn)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shù)慕痤~償還債務
2.債轉股
以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享有股權(因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重組所得
3.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資產償還債務
以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重組所得
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以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將來應付金額的差額確認為重組所得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葉青老師
200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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