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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華老師:《經濟法》有限合伙人的部分特性總結

來源: 編輯: 2007/09/14 08:29:0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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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個以上50個以下的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至少有1個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由普通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zhí)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yè)。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yè)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yè)相競爭的業(yè)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yè)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fā)生的有限合伙企業(yè)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yè)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人轉變?yōu)槠胀ê匣锶说模瑢ζ渥鳛橛邢藓匣锶似陂g有限合伙企業(yè)發(fā)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正保會計網校:李玉華老師
200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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