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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稅務行政法制
本章選擇、判斷題占3分至4分。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現(xiàn)行我國稅收法制的原則是稅權(quán)集中、稅法統(tǒng)一,稅收的立法權(quán)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2.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稅務行政處罰。
3.國家稅務總局可以通過規(guī)章的形式設定警告和罰款。稅務行政規(guī)章對非經(jīng)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jīng)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1.罰款;2.沒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quán);4.收繳發(fā)票和暫停供應發(fā)票。
三、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
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縣以上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的內(nèi)設機構(gòu)、派出機構(gòu)不具處罰主體資格;稅務所可以實施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稅務行政處罰。
四、聽證程序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范圍是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五、稅務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六、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應該注意的是,向國務院申請二級復議審理是特殊規(guī)定,只適用于納稅人不服,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情況。對納稅人不服省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具體作出的稅務行政行為,而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并且對總局的復議決定不服的,此種情況,納稅人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仍按一級復議原則處理。
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七、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
我國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實行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的一級復議制度。
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可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應該注意的是,向國務院申請二級復議審理是特殊規(guī)定,只適用于納稅人不服,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情況。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八、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ㄒ唬┤嗣穹ㄔ禾囟ㄖ鞴茉瓌t
?。ǘ┖戏ㄐ詫彶樵瓌t
?。ㄈ┎贿m用調(diào)解原則
(四)起訴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
?。ㄎ澹┒悇諜C關負舉證責任原則
?。┯啥悇諜C關負責賠償?shù)脑瓌t
九、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未經(jīng)復議,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十、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在稅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quán)是單向性的權(quán)利,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quán),只有應訴權(quán),即稅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不能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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