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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九、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掌握)
約定事項: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但約定事項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否則該約定無效。
(一)試用期(掌握)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動合同期限 | 試用期 |
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 | 不得超過1個月 |
1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 | 不得超過2個月 |
3年≤勞動合同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 不得超過6個月 |
注意: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趧趧诱邍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軇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輨趧诱咭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邉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鄤趧诱卟荒軇偃喂ぷ?,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服務期(掌握)
1.服務期的含義
服務期:勞動者因享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勞動履行期限承諾。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服務期一般長于勞動合同一般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掌握)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勞動者培訓出資且能夠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3)一般而言,只有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因下列違紀等重大過錯行為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賱趧诱邍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趧趧诱邍乐厥?,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蹌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輨趧诱弑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存在過錯)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儆萌藛挝晃窗磩趧雍贤s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谟萌藛挝晃醇皶r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塾萌藛挝晃匆婪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萦萌藛挝灰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喾伞⑿姓ㄒ?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保守商業(yè)秘密和競業(yè)限制(掌握)
1.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競業(yè)限制條款適用范圍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3.從事同類業(yè)務的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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