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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五、國內信用證(了解)
(一)信用證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1.國內信用證(簡稱信用證):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guī)定的單據(jù)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2.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3.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yè)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xiàn)金。
(二)辦理信用證的基本程序
1.開證
?。?)開證申請。開證申請人使用信用證時,應委托其開戶銀行辦理開證業(yè)務。
(2)受理開證。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yè)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jù)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信用證的基本條款中注意:信用證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證,應認真審核。無誤的,應填制信用證通知書,連同信用證交付受益人。
3.議付
?。?)議付: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證相符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
?。?)議付行審核受益人提示的單據(jù)后,可以同意議付,也可以拒絕議付。
?。?)議付行議付后,應通過委托收款將單據(jù)寄開證行索償資金。議付行議付信用證后,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的,議付行可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4.付款
?。?)受益人在交單期或信用證有效期內向開證行交單收款,應向開戶銀行填制委托收款憑證和信用證議付/委托收款申請書,并出具單據(jù)和信用證正本。
(2)開戶銀行收到憑證和單證審查齊全后,應及時為其向開證行辦理交單和收款。
(3)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guī)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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