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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的稀釋性
關于中級財管教材中“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應該如何理解?
【解答】對于股份選擇權(認股權證或認股選擇權)而言,如果其以低于平均市價的價格發(fā)行(即行權價格低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價),則其具可稀釋性,按發(fā)行價格轉換的普通股股數與其按平均市價可發(fā)行的普通股股數間的差額應作為不需補償的普通股發(fā)行處理,只有這部分不產生發(fā)行收入的股份才是具稀釋性的,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應加到發(fā)行在外普通股股數中;而其按平均市價可發(fā)行的股份由于是公允定價的,發(fā)行收入已按市價從發(fā)行中收取,因此,按國際會計準則等的規(guī)定,被假定為既不具有稀釋性也不具反稀釋性,在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不予考慮?,F舉例說明股份選擇權對每股收益計算的影響。
【舉例】1999年,某公司凈利潤為1200萬元,發(fā)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為500萬股,每股普通股的平均市價為20元,選擇權中的股份加權平均數為100萬股,選擇權中的股票行使價格為15元,則:
基本每股收益=1200÷500=2.4(元)
選擇權中的股數100萬股
選擇權中按市價發(fā)行的股數=100×15÷20=75(萬股)
選擇權中不需補償的股數=100-75=25(萬股)
稀釋每股收益=1200÷(500+25)=2.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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