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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強化提高: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3/02/19 13:51:47 字體: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七: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ㄒ唬﹤鶆找呀?jīng)按照約定履行

 ?。ǘ┖贤獬?/p>

  1.合同的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guī)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2.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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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提存后,其風險由債權人承擔,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債權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領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ㄎ澹﹤鶛嗳艘婪獬齻鶆?/p>

 ?。﹤鶛鄠鶆胀瑲w于一人(債的混同)

  三、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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