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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三、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1.匯票的概念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匯票一經簽發(fā),就存在這三個基本當事人。隨著票據行為的實施,還會出現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非基本當事人。
2.匯票的種類
我國《票據法》將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商業(yè)匯票按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yè)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匯票 | 由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fā)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td> | |
(1)出票人。指“簽發(fā)行”。(2)受款人。指收款人,收款人可以是“匯款人”,也可以是其他人。(3)付款人。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td> | ||
商業(yè)匯票 | 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fā),由承兌人承兌,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票據?!?/td> | |
商業(yè)承兌匯票 | 由收款人簽發(fā),經付款人承兌,或由付款人簽發(fā)并承兌 | |
(1)出票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賣方,或者交易中的付款人,即買方。(2)承兌人,出票人如是賣方,承兌人為買方,出票人如是買方,本人為承兌人。(3)付款人,是買方的開戶銀行。(4)受款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賣方。 | ||
銀行承兌匯票 | 由收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fā),并由承兌申請人向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td> | |
(1)出票人是承兌申請人。(2)付款人和承兌人是承兌行,即承兌申請人的開戶銀行。(3)受款人是與出票人簽訂購銷合同的收款人,即賣方。 |
注意1:付款人使用商業(yè)承兌匯票時自己須承兌,如果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的話,自己不必承兌,而是請求自己的開戶銀行擔當承兌人,自己則處于承兌申請人地位。
注意2:商業(yè)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基本區(qū)別是承兌人不同,更主要的區(qū)別在于:①商業(yè)承兌匯票是付款人利用自己的資金信譽,承諾在到期日無條件向持票人付款;②銀行承兌匯票,則是利用銀行的資金信譽,由銀行向收款人承諾,于到期日無條件付款。由于銀行信用比一般企業(yè)的信用可靠度高,銀行承兌匯票之安全性顯然超過商業(yè)承兌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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