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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預(yù)習:付款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2/28 08:32:15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據(jù)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八、付款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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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的持票人應(yīng)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nèi)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yīng)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jù)責任。

  (二)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yīng)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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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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