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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會經濟法預習:對簽發(fā)空頭支票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2/28 08:35:4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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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九、對簽發(fā)空頭支票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

  1.依據有關規(guī)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實施對簽發(fā)空頭支票出票人的行政處罰。

  2.簽發(fā)空頭支票或者簽發(fā)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3.對于屢次簽發(fā)空頭支票的出票人,銀行有權停止為其辦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結算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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