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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難點解析:締約過失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2/08/03 10:45:03 字體: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迷谟喠⒑贤^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2.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存在區(qū)別:

 ?。?)兩種責任產生的時間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違約責任產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2)適用的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等情況;違約責任適用于生效合同。

  (3)賠償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賠償?shù)氖切刨嚴娴膿p失;而違約責任賠償?shù)氖强善诖娴膿p失。原則上可期待利益的損失要大于信賴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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