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接收最新考試資訊
及備考信息
網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學習注會有幫助。
票據權利的消滅有四種情形,《票據法》中明確規(guī)定如下: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例如:A持有一張本票,出票日期為2004年3月1日,也就是說A持票人在2004年3月1日~2006年3月1日之間享有票據權利,如果在這個期間內,沒有行使票據權利,則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在2006年3月1日以后消滅。
又如匯票的持票人甲持有一張2004年5月10日到期的匯票(見票即付的情況除外),那么甲持票人在2004年5月1日~2006年5月1日之間就享有票據權利,如果在這段期間內不行使票據權利,則喪失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如果是見票即付的匯票,就是出票日起2年內,比如出票日是2004年5月1日,到2006年5月1日之間不行使,則票據權利消滅。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比如支票的持票人持有一張2006年4月1日簽發(fā)的支票,如果在2006年4月1日~2006年10月1日之間沒有行使票據權利,則票據權利消滅。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Copyright © 2000 - m.jnjuyu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