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一)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1.概念: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項制定出來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則,包括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
2.特征:
(1)對象的普遍性;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xù)性;
?。?)準立法性;
?。?)不可訴性。
(二)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的主體
我國法律規(guī)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經(jīng)濟特區(qū)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的分類
?。?)依行政立法權的來源不同,可分為一般授權立法與特別授權立法。
?。?)依行政立法的主體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依行政立法的內(nèi)容、目的不同,可分為執(zhí)行性、補充性、試驗性立法。
Copyright © 2000 - m.jnjuyu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jīng)營許可證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