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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行政復議機關的概念
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
二、行政復議管轄
1.選擇管轄
2.上級管轄
3.本級管轄
對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4.特殊管轄
5.轉送管轄
轉送管轄,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對已經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經審查發(fā)現(xiàn)自己對該案件無管轄權時,將該案件轉送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管轄。適用轉送管轄,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6.協(xié)商管轄和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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