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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稅務行政復議范圍和管轄
(一)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1.征稅行為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13.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ǘ┒悇招姓妥h管轄
1.一般管轄
2.特殊管轄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ㄒ唬┒悇招姓妥h申請人
?。ǘ┒悇招姓妥h被申請人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
?。ǘ┒悇招姓妥h受理
四、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1.稅務行政復議證據包括以下類別: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xiàn)場筆錄。
2.在稅務行政復議程序中,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并且,在稅務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3.定案證據應當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
五、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1.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行政復議聽證筆錄應當附卷,作為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案件的依據之一。
2.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實或理由重新申請復議。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3.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稅務機關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稅務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但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以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此限制。
4.被申請人不按照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推定撤銷制度)
5.申請人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六、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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