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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第四節(jié) 用益物權(1)
一、用益物權概述
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的特點:
?。?)是他物權。用益物權是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權利,在用益物權設定后,所有權人受自己意思的拘束,不得再直接對物的使用價值加以支配。
?。?)以占有、使用、收益為其權利內容。用益物權注重物的使用價值,并以對物的占有為前提。
?。?)權能不完全,是一種限制物權。用益物權是以所有權的一定權能為內容,是所有權上的負擔,具有限制物權的作用,所以為限制物權。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和準物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yǎng)殖權和捕撈權)。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
?。ㄒ唬┩恋爻邪洜I權的概念
《物權法》第142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yè)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土地承包經營權,又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業(yè)生產經營者以從事農業(yè)生產為目的,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等農業(yè)生產。
?。ǘ┩恋爻邪洜I權的設立、確認和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fā)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繼續(xù)承包。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物權法》第42條第2款的規(guī)定獲得相應補償。
?。ㄋ模段餀喾ā穼Πl(fā)包人的限制
1.承包期內發(fā)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guī)定辦理。
2.承包期內發(fā)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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