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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 我國外債管理體制
(一)我圍的外債情況
1979年以前,我國基本上不借外債,也不接受外國投資。此后,積極利用外資是對外開放政策的主要內容之一。1980年末,我國外債余額還不到50億美元,到“八五”期末突破1 000億美元大關。鼓勵外商直接投資是我國利用外資政策的主要內容,所以我國外債增加幅度不大。截至2010年年底,我國外債余額為5 489.38億美元。
雖然外債絕對規(guī)模較大,但負債率、債務率和償債率等有關指標一直低于國際公認的警戒線。目前外債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短期債務率偏高。由于人民幣升值預期,短期外債快速增長。短期外債在外債總額中占比不斷攀升,2010年年底達到68.44%。
(二)我宙的外債管理制度
我國對外債實行計劃管理,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yè)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長期外債需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1年期以內(含1年)的短期外債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yè)借用國際商業(yè)貸款不需事先批準,但其短期外債余額和中長期外債累計發(fā)生額之和要嚴格控制在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額的差額內。所有的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借用外債后。均須及時到外匯局定期或者逐筆辦理外債登記。實行逐筆登記的外債,其還本付息都需經外匯局核準(銀行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對外舉債。境內機構發(fā)行商業(yè)票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并占用其短貸指標。
另外,境內機構180天(含)以上、等值20萬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登記管理;境內注冊的跨國公司進行資金集中運營的,其吸收的境外關聯公司資金如在岸使用,納入外債管理;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并且企業(yè)中長期外債累計發(fā)生額、短期外債余額以及境外機構和個人擔保履約額之和,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
對外擔保屬于或有債務,其管理參照外債管理,僅限于經批準有權經營對外擔保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和具有代位清償債務能力的非金融企業(yè)法人可以提供。除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不得對外出具擔保。除財政部出具擔保和外匯指定銀行出具非融資項下對外擔保外,外匯指定銀行出具融資項下擔保實行年度余額管理,其他境內機構出具對外擔保須經外匯局逐筆審批。對外擔保須向外匯局登記,對外擔保履約時需經外匯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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