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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五章 稅法
知識點三、稅收征收管理法
?。ㄒ唬┒悇展芾?mdash;—稅務登記管理,賬簿、憑證管理,發(fā)票管理,納稅申報管理
1.稅務登記管理
(1)開業(yè)稅務登記: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 30日內,辦理開業(yè)稅務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 30日內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先工商后稅務)
(3)注銷稅務登記: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辦理。(先稅務后工商)
2.賬簿、憑證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發(fā)生納稅義務之日起 15日內設置賬簿。
(2)采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 15日內,及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賬簿、記賬憑證等涉稅資料的保管期限為10年。
3. 發(fā)票管理:發(fā)票存根聯(lián)和發(fā)票登記簿保管5年。
4.納稅申報管理:減免稅期間仍然需要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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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收滯納金: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稅款征收方式: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以及核定應納稅額
3.稅款征收保障措施
稅收保全 |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 (1)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2)在限期內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3)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總結:逃避→責令限期繳納→明顯的轉移、隱匿→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批準后保全 |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
強制執(zhí)行措施 |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沒有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 | 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
4.稅收優(yōu)先制度——三優(yōu)先
(1)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
(2)納稅人發(fā)生欠稅在前的,稅收優(yōu)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zhí)行。
(3)稅收優(yōu)先于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5.代位權、撤銷權
(1)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代位權)
?。?)納稅人因放棄到期債權;(撤銷權)
?。?)無償轉讓財產。(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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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詢問權、交通要道和郵政企業(yè)的查證權、查核存款賬戶權。
▲注意:
1.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賬戶。
2.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3.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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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稅務管理行為:2000以下,嚴重的2000-10000元(稅務登記證:2000-10000元,嚴重的1萬-5萬)
2.偷稅:50%-5倍,騙稅、抗稅: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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