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30日發(fā)布2005年第60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qū)進口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從即日起對原產于上述國家和地區(qū)的進口被調查產品征收7%—65.2%不等的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
商務部于2005年5月31日發(fā)布了該案初裁公告,并決定對該被調查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初裁決定公告后,調查機關繼續(xù)對傾銷及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經過進一步調查及實地核查,商務部終裁認定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同時認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自2005年9月3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qū)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時,應依據終裁決定中所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
商務部將對進口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征收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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