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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稅實施5年多初衷目的沒達到 暫停呼聲漸起

2005-4-18 9:49  【 】【打印】【我要糾錯
  90年代末我國開始實行一刀切“的20%儲蓄利息稅。5年多實踐證明,沒有達到初衷目的。

  利息稅主要指對個人在中國境內存儲人民幣、外幣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居民儲蓄存款利率過低,與持續(xù)上揚的物價指數相比,加上銀行代扣20%的利息稅,實際利率早已為負。居民儲蓄持續(xù)下滑,必然導致民間資金“體外循環(huán)”,造成諸多金融風險。走到“十字路口”的利息稅何去何從?

  我國社會的現實是,錢少的人在銀行存錢,錢多的人在資本市場撈錢,而現行這種一刀切“的20%稅率,真正受到影響的是這些存銀行的人。因為我國居民儲蓄存款市場上中低收入者是主體,他們儲蓄存款主要是用來培育下一代和自己養(yǎng)老,對即時消費是可省則省,提前消費更是可望不可及。也就是說,對于大多數居民不會因為征收利息稅而改變存款意愿,去消費、或投資股市、債券。

  無論是數據驗證還是儲戶心態(tài)剖析,都說明企圖通過征收利息稅來拉動居民消費、儲蓄分流是不現實的,難以達到初衷目的。事實上,征收利息稅后,居民只是調整了儲蓄結構,更傾向于活期和短期存款,長期存款不再受寵。20%一刀切“的利息稅,既沒有采用世界各國通行個人所得稅收的優(yōu)惠原則,也沒有采取累進稅率的規(guī)則,使稅收征收失去了調節(jié)個人所得財富再分配的功能。改革利息稅不是簡單地取消利息稅。但是,在改革方案尚未成熟之前,針對目前負利率缺口不斷加大的現實,應當先暫時停征利息稅。從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看,暫時停征利息稅,可以喚回居民儲蓄的吸引力,無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為經濟過熱降溫。

  政策選擇有5種模式可以參考。

  模式一,儲蓄利息稅與個人所得稅合并納稅。利息稅,是屬于個人所得稅的范疇,可考慮納入個人所得稅的統(tǒng)籌改革之中,與其他的個人所得進行綜合計征。

  模式二,降低起征稅率,并嚴格實行不同的累進稅率。我國現行的儲蓄利息稅率確實偏高。當今世界通行的是施行累進稅率,也就是說作為義務納稅人的每個儲戶所得利息凈額不同,其利息稅率也是不同的。同時,儲蓄利息稅的起征稅率也不是一成不變,要隨著市場物價指數之變而變。

  模式三,給予低收入水平的儲戶免征利息稅。

  模式四,創(chuàng)新免稅儲蓄品種。目前我國只有教育儲蓄,國家規(guī)定是免稅的。建議在條件成熟時候,開辦民工儲蓄、養(yǎng)老儲蓄,對這兩類儲蓄所得的利息也像教育儲蓄一樣給予免稅。

  模式五,實行消費貸款利息貼補。既然實行儲蓄利息稅,是為了把增長過快的居民儲蓄“趕”向消費市場,激活消費。在“趕”缺乏動力的現狀下,可在實行儲蓄利息稅的同時給消費貸款者實行一定的消費貸款利息貼補。當然貼補率可以小于利息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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