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1月1日起,煤炭出口退稅率將由現行的13%調整為 11%,焦炭或半焦炭出口退稅率將由現行的15%調整為5%,煉焦煤出口退稅率將由13%調低到5%。
10月13日,國務院發(fā)布關于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對現行出口退稅機制進行改革。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出《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對現行出口貨物增值稅退稅率進行結構性調整。
據了解,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為17%、13%、11%、8%、5%五檔,按現行出口結構,出口退稅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個百分點左右。
《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說,除有關款項規(guī)定的貨物外,凡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和15%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3%;凡現行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3%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1%。
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負責人就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相關問題答有關媒體記者問時說,現行適用13%退稅率的產品,除了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品,以及按照現行政策征稅稅率為17%的產品仍維持現行13%的退稅率不變外 (個別產品除外),其他產品的退稅率降為11%,主要包括煤炭、化肥等。
《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中顯示,焦炭半焦炭、煉焦煤、輕重燒鎂、瑩石、滑石、凍石等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5%。
國務院發(fā)布的關于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明確了改革的具體內容:一是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二是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四是推進外貿體制改革,調整出口產品結構。五是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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