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來自于工薪所得的比例為65%,工薪收入階層成為了納稅主體”。近幾年媒體上不斷有這樣的報道。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最近強調,所謂65%的比例是不準確的。據統(tǒng)計,1994年,我國工薪項目個人所得稅32.13億元,占當年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44.21%,2002年至2004年,來自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當年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例分別為46.35%、52.32%、54.13%,三年平均為50.93%.這一比例與我國經濟發(fā)展和居民收入構成及水平是吻合的。
首先,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來自城鎮(zhèn)居民,工薪階層是城鎮(zhèn)居民的主要社會群體,工資性收入是城鎮(zhèn)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據國家統(tǒng)計局統(tǒng)計,2004年,我國城鎮(zhèn)居民工資收入占城鎮(zhèn)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達75.92%,因此,工薪收入自然構成個人所得稅的最大稅源。
其次,近年來職工工資收入增長較快,納稅人數不斷增加,個人所得稅收入水漲船高。據統(tǒng)計,1998年,全國職工人均年工資收入7479元,2004年提高到了16024元。相應地,1998年工薪所得納稅人次為1.09億人次,2004年上升為2.6億人次。尤其是東部沿海地區(qū)經濟較發(fā)達,其工薪所得項目收入比重較高,抬高了全國的工薪所得收入比例,如上海、北京、深圳、廈門、南京等地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收入近幾年都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的65%以上。
再次,征稅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僅僅是個人工資單上的所得,按規(guī)定,個人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股票期權收入、購房、購車補貼等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都是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其收入統(tǒng)計在工薪所得項目中。
所以,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中工薪所得占50%左右,是與我國經濟發(fā)展水平、居民收入結構狀況和稅收征管能力等實際情況相匹配的。該負責人還澄清了一個不準確概念,即“工薪階層都是低收入者”。實際上,所謂工薪階層,就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人群。個人工資收入有高有低,工薪階層并非都是中低收入者,目前年工資收入以幾十萬甚至百萬元計的已不鮮見,加上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的稅率,工資收入越高,稅率就越高,相應納稅就越多。例如:2004年,全國年工資收入2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占工薪所得項目納稅人的0.37%,繳納的稅款占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收入的10.84%,占個人所得稅全部收入的5.87%;北京市2004年,年工薪收入7.44萬元以上的工薪收入者共有74.95萬人,占工薪項目納稅人數的10.5%,繳納的稅款占工薪項目稅額的51.99%,今年上半年,這部分納稅人數占9.35%,繳納了工薪項目稅額的65.74%.廣東省的廣州市和佛山市2005年7至8月,年工薪收入8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占工薪項目納稅人數的0.09%,卻繳納了工薪項目稅額的99.5%,其中,年工薪收入超過120萬元的納稅人繳納的工薪所得稅就占79.64%.由此可以說明:一是工薪階層中不乏高收入者,對他們的個人所得稅調節(jié)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二是認為工薪階層都是低收入者,對工薪征稅就是不對高收入者征稅的說法是不準確的,也不符合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