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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轉讓個稅將強征 能否治得了逃稅?

2006-7-30 8:51 新華每日電訊 【 】【打印】【我要糾錯

  二手征個稅終于塵埃落地。國家稅務總局已經(jīng)發(fā)文,從8月1日起,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在房地產(chǎn)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征收窗口,將個稅與轉讓環(huán)節(jié)應繳納的營業(y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并辦理。對二手房征收個稅雖然已無懸念,但是,相關問題卻不能回避。

  對于具體的交易,稅務機關要想逐一核對,弄清交易者是否在逃稅,成本將非常高,稅務機關能否承受成本之重

  首先就是征收成本問題。二手房個稅之所以爭論了12年之久,至今才強制征收,有兩個重要原因:利益集團的阻撓和征收成本問題。此次,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的《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第一條規(guī)定:“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jù)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

  為了逃避個稅,在二手房交易中,買賣雙方可以聯(lián)手造假。比如,在合同上將房價以原有的價格賣出,而另外的資金則直接在合同外交接。這樣,由于房價不變,賣房人沒有所得,也就不用繳納所得稅。對于這樣的具體交易,稅務機關要想逐一核對,弄清交易者是否在逃稅,成本將非常高,稅務機關能否承受成本之重?

  同樣,在通知的第三條中,國稅總局規(guī)定,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jù)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qū)域、地理位置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nèi)確定。

  核定房屋實際價值的成本,可能更為棘手,成本更高。一個城市尤其大城市,每天都發(fā)生數(shù)起房屋交易,稅務人員哪里顧得過來去“核定”?如果稅務機關的“核定”跟不上,就會為逃稅留下缺口。比如,倘若一個人花40萬買了一套房,70萬賣出,合理費用是5萬,那么,他應納個稅金額應為5萬。但是,如果他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堅稱自己的房子僅值40萬,那么,依照規(guī)定,他只需要繳納最少4000元最多12000元的稅,可以逃掉絕大部分稅。

  更可怕的是,倘若交易者認為,稅務機關根本無法去“核定”其成本而爭相不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將給稅務機關帶來更大的被動。

  住房成交價格是否“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其理由是否“正當”,完全由稅務人員自己判斷,這就為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

  其次是權力尋租問題。根據(jù)國稅總局的規(guī)定,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jù)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這為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住房成交價格是否“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其理由是否“正當”,完全由稅務人員自己判斷,這就為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交易者通過行賄,一旦“擺平”稅務人員,他就能輕易地逃稅。

  同樣,在對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房屋交易征收個稅時,根據(jù)規(guī)定,將由稅務人員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nèi)確定,這也將為稅務人員留下巨大的自由“發(fā)揮”空間。

  房地產(chǎn)市場一直是商業(yè)賄賂的重災區(qū),如何監(jiān)督稅務人員自身,防止其在房地產(chǎn)市場上以權謀私,最大限度地促使公務員保持廉潔,應引起稅務機關的重視,早日拿出應對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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