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一直在努力阻止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提高。”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提高問題,在中國人民大學20日舉辦的2009年中國宏觀經濟論壇上,中國社科院財貿所副所長高培勇建議:個稅征收應由分類走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3月22日《濟南日報》)
個稅的主要功能是“調節(jié)收入分配,體現(xiàn)社會公平。”然而,在我國現(xiàn)行的個稅制度下,個稅免征扣除額,即媒體所稱的“起征點”,每上調一次都要經過一場激烈的爭論和持久的博弈,可沒過多久上調個稅“起征點”的呼聲又起,個稅“起征點”的調整總是陷入“始終慢一拍”的尷尬境地。不僅如此,在我國哪怕一個人要養(yǎng)活多名家庭成員,但只要他個人的收入超過了“起征點”,納稅額一點兒也不會少。這顯然是有失稅負公平原則的,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壓力。這不能不說是我國個稅存在的一種深層次的制度性缺陷。
筆者也曾多次呼吁:與其在調整個稅免征額上糾纏不休,還不如對個稅來一場深層次的制度性變革,早日結束在個稅免征額上的“馬拉松式”爭論與博弈。當前,我國個稅改革的方向和目標,應該定在由現(xiàn)行的分類個人所得稅制,即對納稅人的各項收入進行分類,采取“分別征收、各個清繳”的征管方式取得個人所得稅收入,向綜合考慮個稅納稅人各項收入和支出,確定個稅繳稅金額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轉變。同時實行將個稅免征額與物價漲幅等經濟指標掛鉤的動態(tài)化調整。
當前在個稅制度較為完善的歐美國家,都充分考慮了納稅人家庭負擔因素。在美國,個人所得稅的免征扣除額隨著納稅人家庭結構及個人情況的不同而不同,撫養(yǎng)孩子、贍養(yǎng)老人的家庭將得到稅收優(yōu)惠;在英國,征收個人所得稅采取的正是分類與綜合個人所得稅制相結合的方式,夫妻可以自愿選擇按個人或者以家庭為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已婚者的配偶沒有工作,很多人都選擇以家庭為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我國個稅改革不能老是拿“起征點”說事,而應該從消除我國個稅制度存在的深層次缺陷,促進個稅稅負公平出發(fā),學習借鑒國際上個稅制度較為完善國家的成功經驗,努力實現(xiàn)個稅制度從分類個人所得稅制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轉變,從而全面徹底地推進我國個稅制度的深層次改革,建立起一個充分體現(xiàn)公正、彰顯公平、惠及民眾的個人所得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