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進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管理和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管理,大力加強高收入者的稅源監(jiān)控。
·加強對財產轉讓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紅利所得、生產經營所得等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項目的個稅征收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fā)出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其中要求加強對財產轉讓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紅利所得、經營所得等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項目的個稅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內容接受了記者采訪。
這位負責人說,近年來,各級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的規(guī)定,切實采取各項措施,不斷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努力發(fā)揮稅收的調節(jié)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高收入者所得來源不一,所得形式多樣,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難度日益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源管理和監(jiān)控,關鍵是掌握高收入者的大致分布和主要所得來源。
下一步,稅務機關將進一步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推進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共享,擴大涉稅信息來源,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進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管理和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管理,大力加強高收入者的稅源監(jiān)控。
這位負責人表示,對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項目,將采取針對性措施,強化個人所得稅征管。如對股權轉讓所得,稅務機關將繼續(xù)推進與相關部門的合作,獲取股權轉讓信息,加大計稅依據的審核力度,對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要依法核定;對限售股轉讓所得、房屋轉讓所得及其他財產轉讓所得,稅務機關將嚴格執(zhí)行相關稅收政策,并結合征管中出現新的問題,盡快研究出臺解決措施。
要通過企業(yè)的財務報表和資產核查,調查企業(yè)向個人借款、派息分紅及轉增資本等情況,嚴格代扣代繳,強化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管理;對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分配股息紅利,要嚴格執(zhí)行現行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應依法申報納稅,特別是本身從事稅務代理及涉稅服務的會計、稅收和法律等專業(yè)性中介機構,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如實申報繳稅,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申報繳稅方式。
對高收入者的其他所得,稅務機關也將按照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強化其個人所得稅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