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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個稅持股比例不再受層級限制

2011-4-28 9:31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就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作出明確,自2011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公告指出,企業(yè)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員工以股權激勵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權的,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規(guī)定的計算方法,計算應扣繳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業(yè)層級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第七條第(一)項括號內“間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對二級子公司的持股”廢止。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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