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起,部分企業(yè)已經開始發(fā)放8月份工資。按照此前的權威解釋,9月份領取的工資,開始按照新的個稅法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按3500元的起征點征收。但記者昨日了解到,個別剛剛領取了8月工資的納稅人表示,個稅仍在按照2000元的起征點征收。不同的稅務所征收辦法的解釋,仍然存在差異。
無獨有偶,據昨日東方網報道,上海的個別納稅人也發(fā)現,9月份所領取的8月份工資,個稅征收出現兩種版本,有的按照2000元起征點征收,有的則按照3500元在起征點征收。對此,上海財稅熱線12366工作人員表示,盡管新政策已經出臺,但9月的報稅系統(tǒng)仍未跟上。
讀者疑問 個稅多交了300多元?
新個稅法實施了,讀者徐先生卻困惑了,因為他9月份拿到手的8月份工資并未增加,仍與7月工資一樣。“不是說按照新的個稅法,我們的個稅會減少嗎?”帶著這個疑問,徐先生致電分管其單位的北京市第一涉外稅務所以及相關稅務專管員,得到的答復均為8月份工資9月份發(fā)放,仍需要按照舊的個稅法納稅。
據了解,徐先生所在的公司一般在當月5日發(fā)放上個月的工資,也就是說9月5日發(fā)放8月份工資。而他的工資條顯示,雖然工資實際發(fā)放時間是9月份,但是卻仍按照舊的個稅法扣了稅。
徐先生提供的工資條顯示,他當月工資(扣除五險一金后)6554.4元,個稅起征點2000元,應納稅額4554.4元,這一應納稅額在舊個稅法中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5%和125,按照計算公式: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徐先生的個人所得稅=4554.4×15%-125=558.16(元)。
而如果根據新的個稅法計算,徐先生的個稅起征點3500元,應納稅額應為3054.4元,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為10%和105,最終個人所得稅=3054.4×10%-105=200.44(元)。
按照新舊個稅法,徐先生應納個稅的差額357.72元。
地稅所 不同地稅所解釋截然相反
記者昨日以納稅人身份撥打了第一涉外稅務所的咨詢熱線,詢問為何9月初發(fā)放的8月份工資仍按照舊個稅法納稅,工作人員對此表示“很正常”,并解釋稱“因為按照新稅法規(guī)定,你現在交的是8月份收入的稅款,9月份收入要在10月份申報納稅才能適用新稅法,起征點才能是3500元,現在你交稅就是應該按照2000元起征”。
在記者追問9月5日發(fā)放的8月份工資,究竟算是“8月實際取得”,還是“9月實際取得”,這位工作人員回答:“這算是8月份實際取得,適用于舊稅法。”該工作人員強調,“最準確的就是從10月份中期交稅才適用于新稅法”。
記者隨后致電第二涉外稅務所,工作人員給出的答復卻截然相反:“9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資都是按照新個稅法納稅。”
權威解釋 8月工資9月發(fā)執(zhí)行新個稅法
此前,8月份工資9月份發(fā)放究竟是按照舊個稅法納稅還是新個稅法納稅,曾經引發(fā)多種猜測。
國家稅務總局在2011年第46號公告中作出權威解釋:“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使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解釋也引發(fā)了爭議———“實際取得”究竟是工資薪金實際到手時間,還是工資薪金的歸屬時間?
8月30日,北京市地稅局就新個稅法的實施作了詳細解釋,明確了“實際取得”指的是員工實際收到工資的時間,而非其取得工資薪金的歸屬時間。這也就意味著8月份的工資,如果在9月份發(fā)放,9月才是“實際取得”的時間段,因而適用于新個稅法。
記者昨日又致電“12366納稅服務熱線”,熱線工作人員確定,8月份工資9月發(fā)放按照新個稅法納稅。該工作人員并表示,如果公司仍按照舊個稅法計稅,納稅人可以舉報。當記者詢問有稅務所解釋內容與12366為何正好相反,該工作人員表示:“我所說是權威解釋。”
■專家分析
企業(yè)財務部門可能誤解新規(guī)?
稅務專家王駿分析稱,8月份工資9月發(fā)放按照新個稅法計稅已經毫無爭議,實際上,徐先生所在的公司現在發(fā)放的工資,目前還無需向稅務機構申報納稅。按照個稅法相關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納稅義務人(一般為公司)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也就是說徐先生9月5日拿到手的工資,要到10月份才申報納稅。
目前出現這樣的問題,有兩個可能。一是公司財務沒有正確理解新個稅法政策。有些公司的財務會在8月底會計賬面上計提當月應發(fā)工資,計提工資的同時扣除個稅,有可能財務誤以為8月份發(fā)的工資按照舊個稅法的標準扣除了個稅。如果是這種情況,就是公司財務弄錯了。
另一種可能則是徐先生與稅務所專管員溝通有誤,讓專管員誤以為他所說的是9月份“申報的工資”,而不是9月份發(fā)放的工資。9月份申報工資指的是公司9月1日到15日向稅務局系統(tǒng)里報的個人所得稅的數和相應的工資數,這份工資的數據實際上指的是8月份實際取得,所以仍然要按照舊個稅法納稅。
為了確證這一錯誤最可能的源頭,記者再次致電第一涉外稅務所,得到了同樣的答案:“8月份工資9月發(fā)放應按照舊個稅法納稅”。“我們單位9月5日發(fā)了8月份工資,但是工資條上顯示的個稅免征額還是2000元,是不是單位的會計弄錯了?”記者詢問。工作人員回答稱:“我們的理解是會計沒有弄錯。”“9月5日后發(fā)放的8月份工資到底算是哪個月的實際取得?”“我理解這還是算8月份實際取得,要按照舊的個稅法納稅。”
此外,徐先生告訴記者,負責他們公司稅務事宜的第一涉外稅務所一位樊姓專管員也明確告訴他:8月份工資不論發(fā)放時間是8月、9月還是10月,都統(tǒng)一視為8月份所得,按照舊個稅法納稅。不過,記者昨日未能聯(lián)系到這位專管員。